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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贵港易帮农业科技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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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港易帮菇业

 ABOUTS US


     贵港易帮农业科技中心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,公司实力雄厚,集科研、生产、购销于一体,高标准组织原料,规范化生产加工,市场化服务客户,全力确保食用菌产品绿色无污染。贵港有桑枝、木渣、蔗渣、黄豆杆、玉米杆及其它农作物桔杆,公司充分使当地的资源再生利用得天独厚的优势,加上国家的好政策,政府的大力支持,所以对发展食用菌产业我们信心满满!依靠科技开发,不断发展壮大,永争行业领路人。

       公司基地占地面积18000平方,其中种植大棚8500平方,生产车间及原料车间2000平方;现有固定员工11名,每年用临时工50人/次;公司有半自动生产线生产菇包,长期对外供应各种菌种(母种、原种、栽培种),是全市唯一一个具用生产许可证的菌种生产公司,公司从标准化进入到了智能化的蘑菇栽培技术,开展各种食用菌技术培训,研发及提供简易食用菌生产设备,销售智级化菇棚设备,全年生产鲜菇、干货及食用菌包装食品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,种植要致富技术是关键。公司高薪聘请技术专家,并采取 “互联网+基地+农户”的模式生产及推广。公司有强大的研发实力,不断创新,研发新品种,公司生产品种有:鸡枞菌、羊肚菌、灵芝、平菇、姬菇、秀珍菇、双孢菇、茶树菇、赤松茸、毛木耳。目前,以种植平菇、秀珍菇、茶树菇产主;公司认真贯彻落实《贵港市“互联网 +”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施方案政策》重要指示精神,在本地设立多个直销点,充分发挥电商在农产品销售中的重要作用,进一步发挥“互联网+”优势,大力推动农产品产销衔接,促进农业转型升级,助力本市农产品出村进城工作取得实效。

       乡村振兴、产业旺村。公司规划创建一个农作物桔杆循环种植示范基地,示范推广原料本地化蘑菇种植技术,加强智慧型农业的发展,带动合作社及农业专业户一起来发展食用菌产业,争取近年内附近村民都一起加入到我们的队伍行列,我们以冬季种双孢菇,秋季种植赤松茸的生产模式,这样种菇料可直接还田,省工省时效益更高;还可以利用农作物桔杆制作成为食用菌培养料进行栽培食用菌,再用食用菌废包利用科学技术自然循环处理转化成为生物肥料,运用到温室大棚种植,以达到高效循环利用、变废为宝,促进农业走向资源循环利用化的方向发展。

公司简介

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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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

    一、建立进货台账,严格进货检查验收,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:(一)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;(二)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。 

    二、采购商品,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、票据等证明资料,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、购入商品来源正规。对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,应查验其许可证、认证证书等。 

    三、销售者采购商品,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、票据等证明资料,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、购入商品来源正规。对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,应查验其许可证、认证证书等。对于商品标注“有机产品”、“绿色食品”等标志的,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,并确认在有效期内。 

    四、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、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、联系方式、许可证号、许可证有效日期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营业执照注册号)、营业执照有效日期、商品数量等内容,并存档备查。 

    五、商场、超市、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,建立健全电子档案。

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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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

    一、自觉遵守重质量、讲诚信的商业道德,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,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,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 

    二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,必须下架和停止销售,退出流通领域: 

    (一)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商品; 

    (二)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,不符合以商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,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

消费纠纷处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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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

    一、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,积极履行消费纠纷第一责任人的义务,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处理工作。 

    二、对消费者诉求,认真做好接待、记录、处理、反馈等工作,主动协调沟通,快速和解消费纠纷,避免事态恶化。 

    三、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、消委会的,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、消委会,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,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。

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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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

    一、按照“谁销售商品谁负责,谁提供服务谁负责”原则,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,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,主动和解消费纠纷,不得推诿。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,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。 

    二、商场、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,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(条款),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,店铺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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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心消费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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